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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公安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〈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鄂公通字〔2010〕29号)
取得海外正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(或获得学士学位),或在海外从事博士后研究、作为访问学者(具有国内或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)等在海外从事研究工作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国护照,拟在我省就(创)业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随迁未成年子女。
拟在我省办理就(创)业地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,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。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:
1.本人留学相关证明材料。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证明(件)或博士后相关证明(件),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明或证件(须经资质机构翻译、认证),访问学者还应提供国内或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。国外获得学历学位人员同时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认证书。
2.《湖北省留学回国人员就(创)业地落户登记表》。该表一式二份(下载网址www.hbrs.gov.cn),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、加盖单位公章
3.提供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。
4.关于确认XXX同志为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申请报告(人事处出具)。
(一)办理准迁证。留学回国人员本人持人社部门确认的《湖北省留学回国人员就(创)业地落户登记表》(含留学证明件或认证书),到洪山区政务中心办理准迁证。同时提供以下材料:
1.本人护照。申请落户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有的中国护照。
2.关于确认XXX同志为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申请报告。
3.稳定住所证明。拟在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,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;拟在亲友家或者租住房屋中落户的,需户主提供同意搭户书面意见,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方式,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和《居民户口簿》,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;拟在单位宿舍中落户的,需要单位出具劳动人事关系和住房情况证明。
4.户籍资料。出国时原户籍地《户口注销证明》或现户籍地《居民户口簿》、居民身份证。
5.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。
(二)本人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。
(三)凭准迁证、户口注销证明至武汉理工大学保卫处户政室办理落户(准备三张一寸黑白照片)。
五、办理部门
科 室:人事服务办公室
电 话:87651462